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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屋安全鉴定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4-07-04 16:05:34点击次数:297次
下面就由东莞房屋安全鉴定公司介绍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下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中可能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同时,随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些条件也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新动态。在国内,房屋安全鉴定需要具备特定的行业资质。下面就由东莞房屋安全鉴定公司介绍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东莞房屋安全鉴定
1、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托人或机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次,受托机构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受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符合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办手续及执业资格。

3、检材或客体全面、客观、真实,并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据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的印鉴齐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关做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综上所述,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需满足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合法、检材或客体合法以及鉴定结论的出具合法等条件。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基础,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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