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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况可托东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更新时间:2024-05-23 14:35:17点击次数:299次
有以下5类情形的时候应该委托东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的房屋安全鉴定。
对于房子的安全问题,都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新买的房子住了一段时间怎么有裂缝,新买的房子墙体竟然有发霉的想象,新买的房子粉刷层有脱落的现象等等一系列问题,是由于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的?又会不会影响到房子的结构安全呢?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看,房子交付并且投入使用之后,有以下5类情形的时候应该委托东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的房屋安全鉴定。
东莞房屋安全鉴定
分别是: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另外对于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该每五年委托相关的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超过了设计使用的年限,经果相关的安全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该重新去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那么房屋安全鉴定应该由谁来委托,委托谁进行鉴定?鉴定后是危险房屋又应该怎么样去处理呢?

房屋安全鉴定应该由房屋产权人来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的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是村(居)民委员会委托来做相关的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单位名录里选取鉴定单位进行相关的房屋安全鉴定。

委托人可以根据相关的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

经过相关的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该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的采取适当的安全技术措施之后,尚且能够短期使用,但依然需要继续的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一些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方便进行拆除,又没有危及到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没有修缮价值的,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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