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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见证取样检验种类与费用

更新时间:2023-08-01 16:54:11点击次数:475次
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的规定,供暖、空调、电气、光热节能工程需要对以下几种材料和设备的性能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种类

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的规定,供暖、空调、电气、光热节能工程需要对以下几种材料和设备的性能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散热器性能检测;

2)保温、隔热材料性能检测;

3)风机盘管性能检测;

4)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性能检测

5)电缆、电线导体电阻值检测;

6)集热设备的热性能;

见证取样检验是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二、见证检验的费用

关于见证取样检验有关要求,建设部文件有明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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